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2013年申報納稅期限順延的公告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2013年部分節假日安排的通知》(國辦發明電〔2012〕33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現將2013年各稅種、基金、費申報繳納期限、財務會計報表(月報)報送期限順延安排公告如下。
一、1月份
(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一)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三、4月份
(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一)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五、9月份
(一)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六、10月份
(一)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七、12月份
(一)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申報繳納期限順延至
(二)財務會計報表(月報)的報送期限順延至
八、證券交易印花稅的解繳、清算期限按照本公告規則順延。
九、深圳市國家稅務局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征管的營業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稅費的申報繳納期限,由海洋石油稅收管理分局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并公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