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見說明1)簽署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設立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經辦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由企業登記代理機構代理的,同時提交企業登記代理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1)(須加蓋本企業印章,并注明“與原件一致”) ;
3、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申請登記委托書(原件1份)(在表內填寫);
4、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原件1份)(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設立常駐代表機構須報經審批的提交。注:可由我局通過監察局共享系統查驗相關信息的,可無需提交;否則需提交紙質文件) ;
5、經公證認證的外國企業住所證明和存續兩年以上的合法營業證明、外國企業章程或組織協議(見說明2);
6、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出具的對有權簽字人的授權或證明文件(見說明2);
7、經公證認證的外國(地區)企業對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證明(見說明2和說明3);
8、首席代表、代表的簡歷;
9、經公證認證的同外國(地區)企業有業務往來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資本信用證明(見說明2);
10、機構駐在地址信息申報材料(在申請書中填寫,見說明5)。
說明:
1、外國(地區)企業有權簽字人是指:依據企業所在國(地區)的法律規定有權代表企業簽字的人;
2、屬外國企業的,須提交經所在國家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當地使、領館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屬港、澳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中國委托公證人認證的文件(原件1份),并分別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中國法律服務(澳門)有限公司加蓋轉遞專用章;屬臺灣地區企業的,須提交經當地公證機構公證并經廣東省公證員協會核驗的證明文件(原件1份);
3、代表機構首席代表或代表為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無需公證認證,但任命文件仍需公證認證;
4、代表機構代表(含首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4人;
5、無需提交駐在場所使用證明文件,只需在表格中填寫地址信息即可,“駐在場所”欄應填寫市、區、街道名、門牌號、大廈名稱及房間號;
6、外文文件、證明須附中文翻譯件(原件1份,由外國(地區)企業翻譯的,須加蓋該企業印章確認;由翻譯公司翻譯的,須加蓋翻譯公司印章);
7、凡表中有“□”處,打“√”選擇;表格不夠填時,可復印續填,粘貼于后;
8、“機構名稱”:外國企業國籍(地區名)+ 外國(地區)企業中文名稱 + 深圳代表處;
9、“業務范圍”為:從事與隸屬外國(地區)企業×××有關的業務聯絡活動;
注:如果涉及前置審批許可項目的,在“業務范圍”欄中填寫批文名稱、文件號、有效期及審批機關;
10、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決定規定提交的其它文件(原件1份)。